关于撤销12家企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公告
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西藏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等规定。现对整改工作不达标的12家企业决定撤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附件:决定撤销12家企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名单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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