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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4年07月01日 来源: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中心):

为加强西藏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 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 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结合西藏公 路养护作业工作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 质管理实施细则》。经交通运输厅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西 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30日


西藏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 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 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 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工程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 施;受理和审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申请事项,颁发资质证书;组 织开展全区公路养护市场监督检查和秩序维护,依法治理违反公 路养护市场管理的有关行为;审核和发布全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信息。

西藏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资质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初步审核,协助开展全区公路养护市场监督检查、秩序维护及信用评价等工作。

各市(地)、县(区)交通运输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 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公路养护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各养护作业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对养护作业单位的选用和确认负责。

第四条 在西藏自治区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 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后,方可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公路养护作业活动。

第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等级及从业范围

第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 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其中: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 资质分别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如下:

(一)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二)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

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三)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

(四)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

(五)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

(六)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 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

(七)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七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具备附件1《公 路养护作业资质申请条件明细表》和附件2《养护机械设备配置表》条件。

第八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 册的企业法人或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批准成立的从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法人。

第三章资质申请

第九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中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应满足各项提出的资质要求。

第十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增项 申请、升级申请、作业单位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资质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程序如下:

(一)拟在西藏自治区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

通过西藏自治区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管理系统申报相关材料。

(二)西藏自治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初审,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并向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交初审意见书。

(三)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根据初审意见书,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通过许可的,由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首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近三年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单位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对于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的材料,申请人可不提供。

第十三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增项资质的单位,提供本细则 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及满足相应增项资质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 升级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提供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根据资质标准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相关证明材料(合同、验收资料、结算文件等)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改制(重组、合并、分立), 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提供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 应当提供改制(重组、合并、分立)方案、批准决定(文件)及原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应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申请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分别提交多项资质申请的完整材料。

第四章审查与许可

第十八条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九条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对申请 材料进行终审。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 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60日。相关评审专家库采用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条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二十一条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通过厅官网向社会公开

许可决定,并提供查询通道。

第二十二条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许可结果报备交通运 输部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监管和服务平台。

第五章 资质的使用、延续、变更及补证。

第二十三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

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

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 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 个月之 前,向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交延续申请,并提供本细则第十 二条规定的材料。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接到延续申请后,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 定;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公路 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 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 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向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申请办理,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 书遗失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自治区级公开媒体和网站刊登遗失作废声明。

第六章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 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各市 (地)、县(区)交通运输局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从 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西藏自治区区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规从事养 护作业活动的,由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规查处,做出处理。

外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违规从事养护

作业活动的,由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规查处,并将违规事实、

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证书的许可机关。

第二十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 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

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三十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法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三十二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西藏自治区 交通运输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三条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信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法从

事经营活动的,有权向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举报、投诉。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西藏自治区交通 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养 护作业。对原资质证书有效期满且提出延续申请的单位,按照本

细则申请新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西藏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在施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