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面深化改革推进道路客运业专项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处)、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 全面深化改革推进道路客运业转型发展若干举措 》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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