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惩戒公路建设市场失信行为的通知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中心),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
为全面推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体系建设,惩戒公路建设领域失信行为,提高参建企业诚信意识和履约能力,规范公路建设(含养护工程)市场秩序,服务新时代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大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针对西藏公路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现就惩戒有关失信行为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路建设领域重点失信行为
交通运输厅对公路建设领域行政检查发现的、相关部门或个人报送的失信行为信息,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并通过信息共享,限制失信企业在西藏公路建设市场的活动,推动其他部门对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视情上报交通运输部,列入交通运输领域信用记录。重点失信行为包括:
(一)勘察设计、咨询审查企业因勘察深度不足、设计过失或审查不到位等原因,造成较大设计变更或项目实际投资超施工图设计预算的。
(二)施工、设计、监理企业因工作不到位,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并负有主要责任的。
(三)参建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投入人员、机械、设备、资金,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被项目法人通报3次及以上仍未有效整改的。
(四)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被列入自治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五)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结算款、机械租赁费、材料款,引发群体性、越级进京或极端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参建企业未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七)参建企业一年内被市(地)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3次及以上的。
(八)参建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被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为D级,或者存在现行我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行为评定标准直接评定为D级的失信行为的。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失信行为,由交通运输厅依照规定研究认定。
二、依法依规惩戒失信行为
交通运输厅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上述重点失信行为的参建企业,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别化监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限制有上述重点失信行为的企业参与我区公路建设市场招投标等有关活动,暂停其相关公路工程资质升级工作,在各类评先选优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在惩戒失信参建企业的同时,对失信参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并限制其在西藏公路建设领域担任相关职务、承担有关工作。失信企业的惩戒期一般为半年至2年,严重的3年以上或永久性限制,由交通运输厅视情研究决定延长或解除,并向社会公告。
三、惩戒实施程序
交通运输厅机关各职能处室、厅直属各职能部门和各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或例行检查中发现从业企业有上述“重点失信行为”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经研究后以书面形式将其失信行为上报交通运输厅。由交通运输厅根据其失信行为严重程度,研究决定惩戒措施和惩戒期限,并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公告的惩戒决定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惩戒重点失信行为作为推进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解决当前公路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手段,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履职尽责、压实责任,切实解决影响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突出问题,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同时,我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要把本通知内容纳入招标文件,作为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和行为约束依据。
交通运输厅将对本通知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