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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重点问题解答

日期:2017年07月05日 来源: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1.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定位

答:出租汽车行业的定位,要放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考量,关键是厘清与城市公共交通之间的关系。《意见》明确提出: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2.为什么要动态调控出租汽车总量?

答:对于出租汽车数量进行管控,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出租汽车运营时间相对比较长,特别是传统的巡游出租汽车空驶率高,占用了大量道路资源,具有不经济性和加剧交通拥堵的负外部性。二是考虑到出租汽车行业进入门槛相对较低,为了避免和防止从业人员盲目、非理性地进入市场,造成行业的无序竞争,从而导致出租汽车数量失控和服务质量的降低。

《意见》提出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调控。就是说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出租汽车运力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来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的出行需求。具体到某一个地市,拉萨、昌都、日喀则市,是不是要实行数量管控、怎么样来实行数量管控、制定什么样的政策、用什么样的节奏来组织实施,这需要地方城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执行。

在制定实施政策时,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以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来定期评价市场的供求状况,及时地对运力的规模进行调整,这也是各地制定管控政策的依据和标准。但是由于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不可能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在西藏,要积极地发展公共交通等绿色出行方式。同时,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市场调节运力的政策措施。

3.如何建立利益分配协商机制

答:对如何减少“份子钱”这个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此次改革中也做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新增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已经实行有偿使用的要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份子钱”的标准,并且要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实行动态的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份子钱”的项目构成和测算方法;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建立这样一个协商沟通的机制后,政府在其中应积极有为,发挥好指导作用;企业和驾驶员都要参与其中;协会要发挥好中介组织的作用。相信通过建立这样一个机制和平台,让利益相关方的诉求都能够在其中得到充分表达。各方会找到一个平衡点,也可以实现合作共赢。

 4.如何提升巡游车服务质量?

答:出租汽车是城市的窗口,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备受市民群众关注,在《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完善信用体系建设,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完善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

 5.巡游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推进巡游车经营权管理改革,改革现行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体制,逐步实现经营权无偿有限期使用。新增出租汽车的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建立经营权退出机制,出台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二是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在完成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的前提下,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三是实施出租汽车区域经营,区域经营的出租汽车要实行公司化管理,在规定区域内运营,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从事区域经营,经营权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管理实行属地化。四是推动巡游车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企业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融合发展,实现巡游车经营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运营,减少车辆空驶。五是改革巡游车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政府定价,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巡游车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6.如何规范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管理?

答:网约车和巡游车一样,提供的是面向公众的客运服务。应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加强监管。具体包括:一是把好事前准入许可。重点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车辆标准、驾驶员资格等方面设置基本的准入条件。二是加强事中监管。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全过程监管;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特别是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提升监管效能。三是强化事后监督。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登记注册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及相关人员的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业绩情况等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将平台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通过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网约车经营管理服务行为。

6.巡游车和网约车如何协调发展?

答: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方式。巡游车与网约车通过在服务方式、车辆标准和价格机制等方面的明显区别,实现差异化发展。巡游车喷涂、安装专门的出租汽车标识,主要通过“扫马路”方式巡游揽客,在机场、枢纽站场等站点候客,也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网约车不能“扫马路”和站点候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服务;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有一定的基本保障功能,网约车则实行市场调节价,两者各有特点,共同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

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构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又和谐稳定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实现公平竞争、和谐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7.如何为乘客提供安全的网约车运输服务?

答:《意见》对网约车为乘客提供安全运输服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是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制度,确保车辆技术、安全性能良好、可靠,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二是要求网约车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安装符合国家和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三是网约车驾驶员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和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四是要求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车辆须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8.如何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和网约车?

答: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城市交通领域体现分享经济的出行方式,属于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国务院文件对合乘进行了规范,我区的文件也对此进行了规范。支持鼓励在通勤时段、节假日私人小客车的合乘行为,合理确定合成次数,严厉打击以小客车合乘名义变相从事非法运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