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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解读

日期:2016年11月30日 来源: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确保西藏生态环境良好的要求,大力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和美丽西藏建设,切实加强公路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营造公路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的优美景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结合西藏地区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西藏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特殊的高原气候决定了我区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加强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是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保护好区域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关系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着富裕西藏、和谐西藏、幸福西藏、法制西藏、文明西藏和美丽西藏的建设。各级政府、各公路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在公路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生态环境保护与工程建设并重的方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把公路建设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我区生态环境良好,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川藏、青藏公路通车60周年的重要批示精神,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西藏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落实建设生态安全屏障工作要求,牢固树立“顺应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始终贯彻“保护优先、以防为主、以治为辅、综合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公路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把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西藏贯穿到公路建设的全过程,努力实现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再上新台阶。


  三、工作目标
  把“保护好雪域高原的一草一木、山山水水,努力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作为公路建设的环境保护红线,贯彻“安全、环保、节约”的新型交通建设理念。建立健全公路建设中的环境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增强环境保护管理能力,使得生态环境影响和破坏得到有效控制,实现交通建设和保护环境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四、工作任务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环保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交通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公路建设- 3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制度,抓好公路建设时期的环保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各地(市)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贯穿于公路建设的全过程,切实做好公路建设时期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地(市)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统筹协调配合,形成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公路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县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加强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现场监督管理,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上级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落实“三同时”制度。在工程实施阶段,督促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在工程交工后,督促接养单位加强运营期的环境管理。
  建设单位(业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特点制定切合实际的环保措施手册,和施工单位签订《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协议明确的双方责任和义务;负责在公路建设及试运行过程中落实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重大公路建设项目(二级及以上公路)必须设立单独的环境监理机构。项目实施前必须做好取、弃土场的环保报批工作,未获得环保部门批准的取、弃土场严禁使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施工期间的环保工作,把环保工作放在项目管理的突出位置,常抓不懈,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使工程建设对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程度。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关规定施工,切实规范各参建单位的相关行为,形成一个良好的环保工作氛围,真正履行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建设单位在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否则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设计单位要在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中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把环境保护措施和方案纳入设计中,严格按照“少扰动、不破坏、多恢复”的原则,开展设计工作,坚持最大限度地保护、最小程度地破坏、最强力度地恢复。 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公路建设施工过程中的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环境监理单位必须履行环境监理的相关职责;环境监理单位定期将环境监理月报和专题报告上报环境保护部门;项目竣工,环境监理单位提交项目环境监理竣工报告,参加试运行检查,进行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提交试运行阶段环境监理报告。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施工行为,依据建设单位(业主)制定的环境保护手册,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中得以落实,认真解决好砂石材料的开采、取土、弃土、边坡防护、驻地建设、施工运输、生产生活垃圾处理、临时施工便道的修筑和恢复等作业中的环保问题,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和恢复生态的责任。施工单位的施工环保费在项目通过环境保护专项验收合格后才予退还。
  (四)严格责任追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将加大对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力度,对因决策失误、监管缺失、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处治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各公路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按要求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