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11号(B类037号)提案的答复
顿珠次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乡镇修建公路时,兑现草场补偿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区实施的国道和省道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为国家全额投资,包含征地拆迁等费用。乡镇、村庄公路属于农村公路,我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为中央车购税补助资金,非国家全额投资,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3号)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规定,即国家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仅用于支付建安费,不包含非建安费。您所提到的草场、农田补偿费用属于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非建安费。
根据《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非建安费管理办法》(藏财发〔2018〕102号)第二条“西藏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非建安费资金来源为自治区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量的30%部分”、第三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交通厅将根据上年自治区本级一般预算收入增量的30%作为总量的控制额度,与当年中央安排用于各地(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比例,分配下达各地(市)农村公路建设非建安费”和第四条“自治区安排的非建安费不足部分,由地(市)、县两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规定,草场、农田补偿费由自治区财政和各级政府解决。
“十二五”以来,因自治区财政与各地(市)、县财政困难,一直未能按此执行。建议您向自治区政府和各地(市)、县政府呼吁,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公路建设的意见》(藏政发〔2007〕83号)和藏财发〔2018〕102号文件相关规定配套解决农村公路修建时兑现草场、农田补偿事宜,切实提高沿途农牧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公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18〕14号)文件第九项“农村公路和公路养护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建设所需的取料场(砂、石、土)、弃料场、工程建设临时用地”,请你们一如既往支持农村公路建设,为全区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打下坚实基础。
感谢您对我区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联系单位及电话: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处,0891-6810791。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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