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事项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事项
(目录,147项)
职权类别及数量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数量 | 备注 |
行政许可(1)7项 | 1 | 占(利)用公路用地及其建筑控制区审批 | ||
2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
3 | 对在规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 |||
4 | 更新采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许可 | |||
5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许可 | |||
6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 | |||
7 | 公路养护市场准入资质审批 | |||
8 | 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
9 |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 |||
10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
11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 |||
12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
13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
14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 |||
15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审批 | |||
16 |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报废处理审批 | |||
17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审批 | |||
行政处罚(102项) | 18 | 对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
19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
20 | 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的处罚 | |||
21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
22 |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
23 |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
24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
25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承运人涂改、伪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处罚 | |||
26 |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 |||
27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 |||
28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
29 | 对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侵占、破坏、损坏公路,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行为的处罚 | |||
30 | 对公路养护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 |||
31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
32 |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 |||
33 | 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项目法人的处罚 | |||
34 | 对质监机构为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处罚 | |||
3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
36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
37 | 对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
38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
39 | 对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或者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的处罚 | |||
40 | 对施工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电(气)焊工和油漆工未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上岗作业的处罚 | |||
41 | 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报告,未立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或者在建设工程实施期间脱岗、同时承担两个以及两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监督工作的处罚 | |||
42 | 对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处罚 | |||
43 | 对试验检测机构从业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
44 | 对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
45 | 对交通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处罚 | |||
46 |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 |||
47 | 对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
48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 |||
49 | 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
50 |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 |||
51 | 对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 |||
52 | 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 |||
53 |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 |||
54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 |||
55 | 对客运班车擅自暂停班线运输或者站外揽客的;不按照规定悬挂、装置线路或者运输标志的;客运包车未办理包车手续、运送零散旅客或者异地经营的;旅游客车招揽、运送非旅游人员乘车或者沿途揽客的;营运车辆驾驶人持有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与所驾车型不符的;客运站或者客运经营者拒不执行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争议处理决定的处罚 | |||
56 | 对在经营活动中不再具备规定的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的;变更许可事项、终止经营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的;不向服务对象提供有效票据及其他结算凭证的处罚 | |||
57 | 对道路运输车辆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或者报停后仍从事经营的;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经营规范要求或者投标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的;使用达不到相应车辆技术等级标准或者检测不合格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
58 | 对使用国家禁止载客的车辆招揽、运输乘客的;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的;涂改、伪造、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标志、线路标志和道路运输票证的;使用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车辆运送危险货物的处罚 | |||
59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
60 | 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
61 | 对不按照教学计划、大纲培训驾驶员,滥发培训结业证的;以欺骗、威胁、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货物,强迫旅客乘车、中途下车或者加价的;机动车性能检测站不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的处罚 | |||
62 |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的;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
63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 |||
64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
65 | 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处罚 | |||
66 | 对出租车故意绕行、异地驻点经营、拒载或者未经租车人同意招揽他人同乘行为的处罚 | |||
67 |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
68 | 对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拒载、议价、途中甩开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 |||
69 |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
70 | 对汽车租赁经营者以提供驾驶劳务、承运旅客或者货物等方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
71 | 对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的处罚 | |||
72 |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
73 |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以及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的处罚 | |||
74 | 对发包方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
75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
76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未取得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
77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
78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
79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
80 |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
81 | 对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
82 |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
83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
84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以及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供应商的;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处罚 | |||
85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
86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
87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 |||
88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
89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
90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公路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
91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
92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
93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
94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
95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
96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
97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
98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处罚 | |||
99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
100 | 对必须进行公路养护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处罚 | |||
101 | 对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
102 | 对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
103 |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
104 | 对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处罚 | |||
105 | 对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处罚 | |||
106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
107 | 对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 |||
108 | 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
109 |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
110 | 对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公路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
111 | 对质监机构不履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处罚 | |||
112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
113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
114 | 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
115 | 对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处罚 | |||
116 | 对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不参加施工验槽的;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 |||
117 | 对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处罚 | |||
118 | 对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处罚 | |||
119 | 对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乱占土地的;在变更设计中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 | |||
行政强制(7项) | 120 |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车辆的扣留 | ||
121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 | |||
122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的扣留 | |||
123 | 对违反规定的内河船舶的强制措施 | |||
124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 |||
125 | 对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强制拆除 | |||
126 | 对无营运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的暂扣 | |||
行政征收(1项) | 127 | 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费征收 | ||
行政检查(5项) | 128 | 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
129 | 对内河安全的监督检查 | |||
130 | 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 |||
131 | 对托运人涉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监督检查 | |||
132 | 对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 |||
行政确认(2项) | 133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
134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
其他类(13项) | 135 |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审批 | ||
136 | 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竣工验收登记 | |||
137 | 涉及国家和军队机密的交通战备科研成果转让审批 | |||
138 | 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初审或审批 | |||
139 | 改变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计划和设计审批 | |||
140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立项和变更初审 | 审核转报 | ||
141 |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
142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 | |||
143 | 公路工程施工作业完毕验收 | |||
144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报告备案 | |||
145 | 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有关规定的通报 | |||
146 | 对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报 | |||
147 | 对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有关规定的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