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可持续交通体系,助力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等文件。
(二)负责统筹推进自治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发展。
(三)拟订全区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全区物流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工作机制改革。
(四)承担全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细化完善全区道路、水路运输有关制度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根据授权统筹协调交通运输国际合作与交流有关事项。
(五)承担全区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全区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区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监督工程质量有关工作。承担全区国省干线公路的管理和维护,指导全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承担全区公路、水路自治区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提出全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报批国家及自治区规划内、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督实施全区公路、水路有关规费制度,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七)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救助打捞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九)指导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起草渔业船舶检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制度。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工作。
(十)负责全区国省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十一)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
(十二)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统筹推进绿色交通建设,助力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创建。
(十三)负责与青藏集团公司拉萨铁路办事处、民航西藏区局、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协调联络工作。
(十四)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五)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