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翟某不服某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翟某
被申请人:某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2017年2月20日,申请人前往某市交通委员会交通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受理窗口,要求办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被申请人某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为外省市户籍人员、不予办理,但未提供和告知不予办理的法律依据。申请人不服,向复议机关某市交通委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称:申请人前往考试中心受理窗口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被申请人告知称因为其为外省市户籍,不允许办理该事项。申请人询问是根据哪条法规依据不给予办理的,被申请人受理窗口负责人员告知,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实际操作就是不予办理。
被申请人称:《某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培训机动车驾驶员的教练员,应当经市运输管理处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持证上岗。条例未明确在本市申请教练员上岗资格的户籍要求,但实际操作中,外省市户籍人员的确不能在本市申请办理教练员证。
本市曾试行向外省市户籍人员开放,允许其申请办理教练员证。但当时驾培行业普遍反映教练员准入门槛过低,人员参差不齐,企业管理、教学和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希望管理部门能够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当时也受到无法核实外省市驾驶证信息、驾驶证记分情况和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限制,使得一些不符合条件人员进入到了本市驾培行业。同时,根据被申请人掌握的情况,当时完成培训并考取本市教练员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部分因语言沟通不畅、对本市道路通行的法律法规不熟,较难保证培训和服务质量。据此,某市停止受理外省市户籍人员申请参加教练员资格培训考试,且该项政策延续至今。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该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等依据的前提下,不受理申请人的办事申请,且未出具任何书面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某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据此,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复议决定,责令某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某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申请人的许可申请。
【焦点问题评析】
一、本案被申请人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是否合法。本案中,申请人根据某市交通委对外公开的《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办事指南》,向被申请人某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查是否属于应当受理的申请事项,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如果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本案中,《某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授权被申请人某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因此相关申请事项属于该单位职权范围,某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直接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被申请人的许可办理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某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也没有关于外省户籍人员的相关申请不予受理的规定。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为外省市户籍人员为由,不予办理申请事项,显然与《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和立法精神相违背,于法无据。
【案件启示】
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消除行政不作为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受理申请、审查决定等程序进行了严格规范,明确了行政机关的审查义务和办事期限等。但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和管理义务,或者直接将申请人拒之门外,或者变相拖延时间迟迟不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不作为现象的发生,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机关应切实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其立法本意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是不谋而合的。在许可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设置带有歧视性的许可前置条件。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得增设许可条件。针对不特定的申请人应当一视同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许可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在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应当营造高效便民的办事环境,通过优化提升服务能力,节省申请人的办事时间和成本,提高行政机关自身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