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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重要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4年06月04日 来源: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这是我区安全生产条例自2009年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适应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聚焦我区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薄弱环节,总结我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和有益做法,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是夯实我区安全生产法治基础,推进我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与现行条例相比,内容更加丰富、责任更加具体、措施更加到位,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新修订的条例共6章63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建立健全更加完善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

为了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堵塞监督管理漏洞,条例在安全生产领导制度、监管制度、责任体系、共同治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进一步健全领导制度和监管制度。新修订条例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各级党委不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局外人”和“旁观者”,而是承担“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共同责任主体。二是进一步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修订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有最高管理权、决策权的其他人员。”责任主体的明确,能够杜绝生产经营单位因为责任不明导致的认识不到位、落实不积极等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行业和领域实施监督管理,新兴行业和领域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做到了各行业、各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无死角全覆盖。四是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新修订条例除明确党委、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职责外,还对工会、学校、媒体、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相关行业协会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职责、义务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以安全生产社会共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构建更加科学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条例全面总结近年来我区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有益经验和有效做法,并将之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一是工作关口进一步前移。新修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提前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转化为具体举措,有利于提升我区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是协作性进一步加强。新修订条例针对安全生产工作“涉及的业务领域广、监管部门多、组织任务重、协调难度大”的特点,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极大增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促进重大问题的解决。三是标准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新修订条例明确,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制定有关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执行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激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标准化定级。条例的规定,将有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体现了现代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将有效提高我区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四是创新性进一步体现。新修订条例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推进安全生产产业发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条例的规定,符合新时代新形势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将推动我区安全生产领域研究和应用的突破,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新飞跃。

聚焦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形势新挑战

为了应对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条例出台多项新规。一是加强市政施工管理。新修订条例明确,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管线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明确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重要设施和危险场所设置防雷、防爆、防静电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二是强化高危施工作业监管。新修订条例明确,从事危险作业或者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专项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建立预警预报机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测监控;明确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危险作业管理有关规定;在重大危险源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标明应急措施等。三是严控建筑领域安全。新修订条例明确,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点)、娱乐场所、公共游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市)场、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得擅自改变场所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使用功能或者设置影响逃生和救援的障碍物;明确城乡居民自行组织新建、改建、扩建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丝一毫都不能放松。我们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工作能力和水平,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区社会大局持续和谐稳定,为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作者:吕高峰 马伟茗 作者单位: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