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2-01-17

为便于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交通政务信息,交通运输厅编制了《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厅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情况及时更新。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厅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政务信息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相应方式获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信息重点包括以下16类信息:

1.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机关、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的机构设置、机构职能、领导简介、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系统内适用和颁布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规范

4.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厅属单位行政许可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5.西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6.西藏交通运输行政强制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7.西藏交通运输行政确认项目、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

8.西藏交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9.西藏重大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项目批准、实施进展情况;

10.西藏交通运输统计信息;

11.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人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

12.西藏交通廉政建设情况;

13.西藏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14.西藏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5.西藏交通运输职业资格考试信息及注册管理信息;

16.投诉、举报、心房、依申请公开的途径。

主动公开信息详见《西藏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登陆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http://jtt.xizang.gov.cn)查阅。

(二)公开方式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办公室主要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交通政务信息。此外,还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客运站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交通政务信息。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且未列入主动公开范围的西藏交通政务信息可以根据申请予以提供。申请公开的西藏交通政务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以公开。在公开时西藏自治区交通厅依据申请时掌握的信息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一)申请受理机构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咨询电话(传真):0891—6822280

电子邮箱:xzjttbgs@163.com
  通信地址:西藏拉萨市罗布林卡路10号(交通厅)

邮政编码:850001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西藏自治区交通厅门户网站上填写并递交《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从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交。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到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申请人口述,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三)申请处理
   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在收到《申请表》后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2);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予公开告知书,附件3);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监察厅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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