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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 办法(试行)》解读

日期:2023年09月15日 来源: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为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近日,区交通运输厅印发了《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试行)》(藏交发〔2023〕383号,以下简称《执法监督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执法监督办法》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上级执法机构对下级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有效的执法监督对促进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出台《执法监督办法》是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制度设计,是提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的有力举措,为我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工作标准,对于加强我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各级执法监督机构和执法监督人员的执法监督行为,提高综合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二、主要内容

《执法监督办法》由六个章节、共计45条和5个附件组成。

(一)明确主要概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执法监督办法》严格界定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范畴,定义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等主要概念。

(二)明确监督主体。提出了分级负责制的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权限边界,并明确了执法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和执法监督内容。《执法监督办法》对执法监督人员的配备标准和任职条件提出明确规定,并建立了执法监督人员更新和备案制度。

(三)建立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转办督办工作机制。对于常规执法事项提出转办工作机制;对于重要执法事项提出督办工作机制。二是建立执法问题整改机制。对于执法监督中发现的执法领域突出问题,执法监督机构应制发《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三是建立执法监督决定机制。被监督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转办督办后仍不办理的,执法监督机构可制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四是建立执法监督建议机制。发现被监督单位有改进工作建议和要求的,可制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五是建立执法监督移送机制。发现执法人员存在应当吊销执法证件情形或者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犯罪等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依规移送相关单位处理。

(四)建立奖惩制度。一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被监督单位和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或者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后果严重程度,提出责任追究处理要求。二是建立奖励制度。对于执法队伍担当作为、交通运输市场规范、行业治理成果突出的,规定应当予以通报表扬,并可在自治区范围内推广经验。三是监督结果运用。提出将执法监督结果作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贯彻实施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做好《执法监督办法》的宣贯落实,配齐执法监督人员,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科学、合理制定执法监督计划,组织开展执法监督业务培训,严格执法监督程序,切实开展好职责范围内的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